被商家寵物抓傷 責任如何劃分
在與寵物親密接觸之際,安全隱患也如影隨形。近日,和龍市人民法院受理并妥善化解了一起因被貓抓傷而引發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金某是和龍某蔬菜批發商店的常客。去年2月15日,金某在該商店購物時,隨身攜帶的鑰匙串不慎掉落,被店主劉某飼養的小貓叼走。待小貓松開鑰匙串,金某俯身試圖撿起時,手部多處被貓抓傷。受傷后,金某迅速前往醫院處理傷口,并按要求注射了狂犬疫苗,共花費醫療費1572.2元。此后,金某與店主劉某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于是,金某訴至法院,要求店主劉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總計3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經研判認為,該案標的額不大,事實相對清晰,具備調解的基礎與可能性。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法官決定采用“背靠背”的調解方式開展工作。法官首先認真聆聽金某的訴求,詳細了解其受傷的具體情況,并向金某釋明其主張權利所需承擔的舉證責任。隨后,法官又向店主劉某闡明,寵物貓出現在公共區域,作為飼養人,未能對貓盡到合理的看護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對于店內發生的貓咬人事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還耐心地向店主劉某解釋了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的相應賠償標準,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進行釋法,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引導雙方考慮多年的往來情分,相互體諒、彼此讓步。經過法官的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店主劉某當場向金某支付1600元賠償款,金某也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應當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切實承擔起對動物的管理與看護責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避免飼養的動物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造成損害。文明安全飼養寵物,既是對他人權益的有力保護,也是對自身責任的積極履行。
延邊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