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物品損壞,誰來承擔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物品寄存保管的場景屢見不鮮,諸如前往超市購物時存包、進入洗浴場所寄存衣物等。然而,當寄存保管的物品遭受損壞,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便成為亟待明確的關鍵問題。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保管合同損害賠償糾紛,為這一常見問題提供了具有參考價值的解決范例。
李某在某理發店理發期間,將自己的手機寄放在理發店設置的儲物柜內。待理發結束,李某取手機時,儲物柜內的架子意外滑落,砸在手機屏幕上,致使手機屏幕嚴重破損。李某與理發店負責人就手機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理發店對其損失予以賠償。
經法院深入審理查明,該理發店儲物柜內的架子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由于未進行妥善固定,隨時都有掉落風險。李某作為消費者,基于對理發店的信任,將個人物品放置于理發店提供的儲物柜中,而理發店卻未能充分履行保管物品的基本義務,最終導致李某的財產遭受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事實認定,理發店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秉持耐心、細致的工作態度,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法官從法律規定、合同義務以及公平原則等多個角度出發,向理發店負責人闡明其應承擔的責任。經過法官的不懈努力,理發店負責人最終認識到自身過錯,同意賠償李某的手機維修費用。李某在順利拿到賠償款后,主動申請撤訴,這起糾紛得以化解。
對此,辦案法官特別提醒,依據保管合同相關法律規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應盡的核心義務。保管人在履行保管職責時,必須盡到相當程度的注意義務,確保保管物的安全。若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導致保管物出現毀損、滅失等情況,保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延邊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