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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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及廣大人民群眾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4月11日至5月10日
聯 系 人:韓 笑
聯系電話:0433-2819866
郵 箱:ybzmwzfc@163.com
延邊州民族事務委員會
2025年4月11日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著力開創民族團結進步新局面,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是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務。
第四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區各項工作主線的政治要求,鞏固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思想基礎,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延邊凝聚力量。
第五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堅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作為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則。
第六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依法管理、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民族工作部門履職盡責、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自治州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每年九月為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每年九月三日為民族團結日。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和完善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長效機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工作部署、業務指導、督促落實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相關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常態化機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國民教育、干部教育、社會教育體系,引導各族人民增進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牢固樹立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中國共產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學習教育,引導各族干部群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建黨政領導干部宣講隊伍、專家學者宣講隊伍、基層工作者宣講隊伍,宣傳、闡釋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論述,講述中華民族共同體故事、延邊紅色故事、民族團結故事、脫貧攻堅故事。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納入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推動民族團結進步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發揮好教師和教育先行校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托自治州內的自然文化遺產和具有國家象征、代表國家形象、彰顯中華文明的各類資源,推動構建中華文明標識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對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的研究和提煉,鼓勵并支持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城鄉建筑設計、景區景點展陳布置中,運用豐富多元的形式,表現和展示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引領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加強對自治州內具有愛國主義教育意義、彰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中華民族大一統的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利用,要充分發揮文化遺產見證歷史、凝聚民族情感的作用,打造兼具中華文化底蘊、延邊特色及現代文明、且群眾喜聞樂見的作品,積極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展演、展覽等活動,引導各族人民增進中華文化認同,堅定中華文化自信。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加強調查、記錄、研究和項目保護,培養扶持代表性傳承人,建設特色文化之鄉、非遺村鎮、非遺工坊,打造非遺項目傳承基地和展示點。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創建過程中,注重引導公民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風建設。
第十五條 自治州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教學工作,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
自治州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推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支持少數民族古籍的保護和使用。
自治州內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公共場合需要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在位置、順序等方面突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城鄉建設布局規劃和公共資源配置,推動建立各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鼓勵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和“同唱一首歌、同跳一支舞、同吃一桌飯、同過一個節”,促進各民族在空間、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各族青少年參加志愿服務,開展文化體育交流、社會實踐、研學旅行等活動,促進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深化對中華民族共同身份的認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教育教學環境,堅持學校類型、師資選配、招生入學、分班住宿不分民族,促進各民族學生學習同步、語言同學、困難同渡、和諧同創。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發揮延邊旅游資源優勢,用足用好旅游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基地。實施價值引領行動,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有機融入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中,提升自治州內特色展陳水平,豐富完善講解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領域的政策規劃時,應當賦予以有利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義,以高質量發展水平保障各族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應當以經濟建設推動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大力發展新質生產力,以實體經濟為主、制造業當家,打造食品、煙草、醫藥、文旅等具有延邊特色的產業集群,推動產業基礎再造和產業迭代升級,形成多點支撐、多業并舉、多元發展的產業發展新格局,推動各民族共同走向社會主義現代化。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應當實施興邊富民行動,推動特色旅游、邊境貿易、民族手工業、綠色農業等特色產業發展,完善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強中心城鎮建設,改善邊境村落人居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大扶持力度,實施“百村示范”“千村美麗”創建活動,推動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應當秉承尊重、順應、保護自然的要求,堅持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推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建設和諧共生的生態文明,持續提升長白山、東北虎豹國家公園的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依法規范宗教事務管理、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系,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引導信教群眾弘揚愛國主義傳統,促進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組織實施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村屯)、進鄉鎮(街道)、進學校、進軍(警)營、進宗教活動場所,建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全域體驗區。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培養選樹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典型,搭建工作交流平臺,發揮示范引領和正面導向作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五年、縣(市)人民政府每三年應當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對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社會協同
第二十六條 各級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把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與業務工作相結合,教育引領本領域的各族群眾共同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第二十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等教育科研機構應當加強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理論、制度、實踐和文化的研究,挖掘、闡釋和宣傳延邊地區推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事實、考古實物、文化遺存、文物古籍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歷史成效,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史料支撐和理論成果。
第二十八條 各級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履行社會責任,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融入業務培訓、文化建設等活動中,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學會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民族團結進步相關內容納入行業守則、規章制度,結合業務工作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在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中體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鼓勵各族群眾通過傳統節慶、文體活動和社會服務等常態化開展互動交流,促進各族群眾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第三十條 自治州鼓勵和支持駐延軍警部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國防活動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自身資源保障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積極促進地方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營造全社會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良好輿論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網絡空間,把互聯網空間建成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最大增量。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高質量發展政績考核體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民族工作經費不低于上一年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審計、發展改革、民族工作等部門,依法開展投入保障、資金使用等情況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建立健全民族政策法規評估機制,確保涉及民族工作的法規、重要政策和重大舉措,同憲法法律規定、黨中央決策部署精神相符合。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應當堅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涉民族工作的法治宣傳教育,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有關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引導公民知法、守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事務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機制,加強組織協調和基層治理力量,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健全涉民族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提升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及時化解各種風險隱患,維護邊疆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法防范和打擊危害國家統一、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和司法救助體系,暢通各族群眾合法表達利益訴求渠道。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對妨礙或者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貫穿干部的培養、使用和管理全過程,重視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干部。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保障上給予各級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充分支持,不斷提高基層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確保黨的民族政策到基層有人懂、民族工作在基層有人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影視、網絡等載體中出現詆毀、丑化中華文化和中華民族形象的;
2.制造、傳播、散布破壞民族關系、危害社會穩定的謠言,惡意歪曲中華民族歷史的;
3.在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中出現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侵犯各民族風俗習慣或者傷害民族感情內容的;
4.以民族身份為由實施就業歧視、拒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或其他不合理緣由區別對待的;
5.其他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弄虛作假、制造矛盾、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