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條例(2025年8月23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2025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5號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條例》已于2025年8月23日經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9月23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三章 社會協同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有關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第三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新時代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自治州各項工作的主線,持續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鞏固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思想政治基礎,為加快推動延邊高質量發展、可持續振興凝聚力量。
第四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決反對一切利用民族、宗教、人權等名義進行滲透破壞、污蔑抹黑、遏制打壓的行為。
第五條 自治州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民族團結之本,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促進各民族血脈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經濟相依、情感相親,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六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堅持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管理、統一戰線工作部門牽頭協調、民族工作部門履職盡責、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民族工作格局。
第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要求,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機關、企業、社區(村屯)、鄉鎮(街道)、學校、軍(警)營、宗教活動場所,不斷拓寬領域、豐富形式、提升質效。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對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每年九月為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九條 自治州以及轄區內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貫穿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各項工作。
第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著力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夯實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思想文化基礎。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機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國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會教育。推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全域體驗區建設,教育引導各族群眾牢固樹立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
第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國共產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學習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引導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堅定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高度認同。
第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全面把握中華文明具有的連續性、創新性、統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和繼承紅色文化,引導各族群眾增進中華文化認同,增強中華文化自信。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正確把握中華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關系,深入研究和挖掘傳統文化優秀基因和時代價值,堅持以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引領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成果的宣傳和推廣。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映中華民族共同體形成和發展的文物古跡、傳統建筑、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傳統村落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文化資源的發掘、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在公共文化設施、城鄉建筑設計、景區景點展陳等方面,表現和展示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
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建設。
第十五條 自治州應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全面使用國家統編教材,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教學工作,推動學齡前兒童學會普通話、完成義務教育的青少年能夠基本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州國家機關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公務用語用字。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需要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發布文書的,應當同時提供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版本。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公共場合需要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在位置、順序等方面突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州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推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支持少數民族古籍的保護、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建設,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統籌城鄉建設布局規劃和公共資源配置,拓展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實踐路徑,營造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和諧氛圍。
第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學校、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中華民族共同體形成和發展的歷史文化資源,開展青少年跨區域社會實踐、研學訪學和參觀考察等交流活動,增強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構建課堂教育、社會實踐、主題教育相結合的教育平臺,打牢各族青少年中華民族一家親的思想基礎。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科學配置教育教學資源,在師資選配、招生入學、分班住宿等方面,統籌管理、一體推進,促進各民族學生共同學習、共同生活、共同成長進步。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揮旅游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積極作用,推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開發有利于增進文化認同的旅游線路和文創產品,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展陳展示、宣傳講解等活動。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和實施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規劃,確保其有利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富裕。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實體經濟為基、制造業當家,著力改造升級傳統產業,做大做強特色優勢產業,布局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加快構建和完善現代化產業體系。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加快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動興業、強縣、富民一體發展,提升鄉村發展水平、鄉村建設水平、鄉村治理水平,促進農業增效益、農村增活力、農民增收入。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興邊富民、穩邊固邊,加強開發開放平臺建設,發揮邊境中心城鎮帶動輻射作用,大力發展旅游、邊境貿易、綠色農業等特色產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基本公共服務均衡性和可及性,在高質量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堅持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嚴守生態紅線,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引導各族群眾共同守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家園。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應當依法治理民族事務,保障各族群眾合法權益,增強各族群眾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在法治軌道上提高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事務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組織協調和基層治理力量,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自治州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和司法救助體系,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能力,依法處理和化解糾紛,維護民族團結。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為由,故意引發或者激化矛盾,擾亂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內各級各類媒體應當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宣傳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良好輿論氛圍。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網絡文明建設,拓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網絡空間,發揮互聯網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營造有利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和諧網絡環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等方式,制作和傳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的信息。
第三章 社會協同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內各級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發揮各自優勢,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與業務工作相結合,教育引導各族群眾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等單位應當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基礎理論研究,深入挖掘和闡釋在考古發現、文化遺存、文物古籍中蘊含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華民族共同體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事實及內涵,為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提供史料支撐和理論成果。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內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踐行社會責任,加強文化建設,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經營管理、團隊建設、業務培訓之中,爭當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實踐者、推進者、維護者。
自治州內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相關內容融入行業守則、規章制度,結合實際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第三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工作者和村干部隊伍建設,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在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中體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鼓勵各族群眾通過傳統節慶、文體活動和社會服務等常態化開展互動交流,引導各族群眾守望相助、手足情深。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應當鼓勵和支持駐延軍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國防活動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自身資源保障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鞏固和發展黨政軍警民合力治邊機制,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邊疆穩定。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應當納入政治考察、巡察監督、政績考核。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提高基層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確保黨的民族政策到基層有人懂、民族工作在基層有人抓。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貫穿干部的培養、使用和管理全過程,重視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干部。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民族領域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提升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及時化解各種風險隱患,維護邊疆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內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有投訴和舉報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有關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有檢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防范和打擊危害國家統一、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九條 自治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法定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由縣級以上民族工作、教育行政、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市場監管、廣播電視、電信、網信、宗教、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及時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條例》已于2025年8月23日經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9月23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