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員工手臂受傷 法官調解獲賠償
員工在受雇傭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了一起因超市員工手臂不慎卷入壓面機導致的受傷責任糾紛案件,使受傷員工按時獲得賠償款。
自2023年2月起,王某在延吉市某生鮮超市工作。2024年5月19日,王某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將衣角纏進壓面機,左手及左前臂也隨之被卷入,導致左手截肢、左前臂損傷。事故發生后,王某前往醫院接受治療,超市支付了王某的全部醫療費。之后,超市未再對王某進行任何賠償。王某認為,其在受雇傭工作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將超市經營者訴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秉持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原則,立即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并在征得雙方同意后進行調解。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向雙方當事人分析過錯責任,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詳細介紹同類案件發生后的賠償標準,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相體諒。經過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的調解協議,被告生鮮超市在3個月內,分3期向王某支付30萬元賠償款。調解協議達成后,承辦法官及時督促被告按期履行支付義務,并主動對原告進行回訪。目前,被告已按時支付全部賠償款。
法官表示,在這起典型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法院在細致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準確界定了責任承擔主體及其賠償比例。這一調解結果不僅符合法律規定,更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對于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雇傭員工工作期間,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員工在安全的環境中工作,這是對員工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對于員工而言,應始終嚴格履行用人單位安排的本職工作,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識,在工作過程中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延邊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 楠



